粉末類貨物運輸條件鑒定 植物提取物陸運報告辦理
出口危險貨物在包裝、積載、、裝卸、管理、運輸條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有特殊而嚴格的要求。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鑒定,旨在保證裝有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符合相關要求。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,不準出口。
貨物在進行運輸、水上運輸、公路運輸、鐵道運輸時,為了保證運輸的安全,必須了解貨物的運輸危險性。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就是依據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規、標準,對貨物的運輸安全性作出鑒定和建議。
哪些貨物需要辦理貨物運輸條件鑒定:
1.粉末類貨物:轉態為粉末的貨物都必須提供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,如螺旋藻粉、各種植物提取物。
2.化工類貨物:化工品大體可分為危險化工品和普通化工品。在運輸當中常見為普通化工品,很多承運人都要求客戶提供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,證明貨物屬于普通化工品,不是危險品的鑒定報告。
3.帶油性的貨物:如汽車零件可能裝有燃料或殘余燃料的發動機、化油器或油料箱;野營設備或用具可能易燃液體如煤油、汽油。
4.帶電池的貨物:如電器設備可能含有電池;電動器如割草機、高爾夫車、輪椅等,可能含有電池水等貨物。
5.液體、氣體及可能含有液體、氣體的貨物:如某些儀器含有整流管、溫度計、氣壓計、壓力計、水銀轉換器等,因這些貨物有可能含汞。
6.帶磁性的貨物一般是空運做鑒定;根據IATA902運輸協議要求,被測物品表面2.1m處的任意磁場強度應小于0.159A/m(200nT)才可作普貨運輸(出具普貨鑒定)。凡是物品中含有磁性材料的貨物均會在空間產生磁場,需進行磁性貨物的安全監測,以保證飛行安全。
華謹檢測依據聯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》(橙皮書)、民航組織《危險物品安全運輸技術導則》(ICAO TI導則)、運輸協會《危險品規則》(IATA DGR)、海事組織《海運危險貨物規則》(IMDG Code)、聯合國《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協調制度》(GHS)等相關規章對運輸的貨物進行危險性分類檢測。如果篩分結果表明該貨物不屬于九類危險品的范疇,華謹檢測可出具適合于空運、海運、陸運的中英文對照的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》,并注明該貨物為普通化工品,以期為空運、海運、陸運等相關部門的進出口業務的開展提供的技術支持。